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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賢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人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李冠賢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屬聲請人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此部分判斷並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情事,是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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