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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張家淇
被 告 蔡亜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凡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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