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1,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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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哲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哲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哲庭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10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原執行完畢日期:114年5月28日);

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4751號函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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