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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暐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暐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暐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11年3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041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刑滿日期為114年7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14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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