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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保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保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保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處有期徒刑1年7月,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案經法院相關判決罪刑確定(案由、字號及刑度略);
而受刑人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9961號函通知地檢署核准假釋;
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19日,並計算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現尚未執行完畢,上情有前開函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稽。
㈡綜上,本件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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