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59,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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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USAENI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USAEN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USAENI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

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13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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