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63,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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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筱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筱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李筱梅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17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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