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67,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信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信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信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5年7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3年6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

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1月14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