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74,2024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斯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斯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斯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7月。

於民國106年1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088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

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4月2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