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76,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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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豪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於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年11月,已於112年4月7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6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74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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