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177,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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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延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延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延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3月,於民國103年8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8月10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先執行另案撤銷假釋後之殘刑11月5日),業於113年6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94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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