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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舜誠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舜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舜誠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8年4月),於民國108年9月17日送監執行迄今。
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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