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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3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0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
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10月29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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