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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奕鋒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因其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21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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