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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晨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晨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晨祐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12年2月2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呂晨祐於112年2月26日入監服刑,並於113年1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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