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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晨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製作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等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為「詐欺等案件」之誤繕,此觀卷內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記載受刑人涉犯之罪名為詐欺、洗錢等一情自明。
而該錯誤並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意旨與全案情節,是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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