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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清均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清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均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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