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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鄭國豪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確定,而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受刑人上開案件之緩刑宣告於111年2月21日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78號裁定宣告撤銷,而於111年11月6日入監執行,並於113年1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788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7月1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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