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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振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振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依上述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月15日函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楊振輝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1年度訴字第649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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