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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佑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佑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佑祖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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