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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許文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801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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