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95,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入監執行,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3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