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保,98,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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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亞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案件,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亞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亞泰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22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在案。

該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7581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8月2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3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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