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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羈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閔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
周信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被告林子閔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具保。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一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附件二犯罪事實之證據及聲請羈押之理由。
二、被告林子閔經訊問後坦承檢察官聲請意旨所載部分犯情,且有謝佑昇、劉義芳、劉秉杰、郭峻誠、李昆展、陳愷陽之供述、手機內對話訊息、翻拍照片、扣案手機等件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通訊軟體對話訊息中有「先不收,因為我還沒有收到通知」、「昇哥 他還沒有來找我」等內容,但被告辯稱係其推託之詞,而不供出上游大組頭之真實身分,其又自陳有刪除部分通訊軟體對話之情事,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滅證之虞。
惟檢察官曾諭知交保,因被告未能及時具保而聲請羈押,本院認被告如能取具相當之擔保以代羈押,即無羈押之必要,准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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