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自,65,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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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勝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同成
代 理 人 陳偉仁律師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楊積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債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5733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57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提起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故倘被告死亡,因追訴之對象不存在,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查被告楊積中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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