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077,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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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案件被告,亦為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案件聲請人,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前均經合法送達聲請人,爰依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聲請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案件裁定之閱覽評議意見等語。

二、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合議庭法官於承審案件過程中,對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均能不受任何壓力干擾、影響,放心、大膽、充分表示個人意見及徹底辯論,以落實審判合議制度及效能。

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明定,合議庭法官對於評議意見,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均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即已明示關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意見,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前,均應嚴守評議秘密;

以此可見,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所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裁判確定後」,亦應為相同解釋,即係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否則當無法達成上揭規定所定之在「該案裁判確定前」評議秘密均應嚴守之目的。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鄭名凡因犯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109年度交訴字第58號判決在案,茲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合先敘明。

又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當日,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經本院於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部分附條件准許聲請、部分限期命聲請人補正、部分駁回在案,茲因聲請人不服,於112年12月22日提起抗告,而尚未確定。

依前揭說明,因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裁定仍待抗告審法院裁判而「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案件評議意見,即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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