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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7號
聲 請人 即
被 告 彭梓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0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梓俊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梓俊(下稱被告)願提出保證金,請准許停止羈押等語(見民國13年4月30準備程序筆錄)。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被告因涉詐欺案(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02號,下稱本案),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3次通緝及擅自搬離前限制住居處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故命被告於113年4月18日起開始審判中之羈押。
㈡被告羈押後,本案已進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並辯論終結,另被告繫屬本院之其他刑事案件亦已辯論終結,故本院審酌本案進行程度後,認命被告提出相當保證金,輔以限制住居之手段,應能用以替代羈押,確保被告日後之審理期日、執行期日遵期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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