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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3號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告馬聖恩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26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嘉律師、王秉信律師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64號案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補充聲請理由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為111年度訴字第1264號案被告馬聖恩之二審選任辯護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於書狀敘明聲請法庭錄音是為核對一審準備及審理程序筆錄內容。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許雅婷
法 官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 期日 |
1 | 112年2月13日準備程序 |
2 | 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 |
3 | 112年6月19日準備程序 |
4 | 112年8月1日審判程序 |
5 | 112年10月17日審判程序 |
6 | 112年12月5日審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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