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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憬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憬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憬霖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其中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編號4部分,更正為「113年度審易字第38號」),先後經判決處如其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罪,「要」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情節、次數、相隔時間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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