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77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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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蕙



具 保 人 郭禹君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禹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蕙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由具保人郭禹君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文蕙因犯詐欺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郭禹君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24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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