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65,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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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傅孟穎


上列聲請人等因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處分(民國113年1月11日桃檢秀蘭112偵48184字第1139005179號函),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狀」。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且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412條之結果,如認為其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1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為海關所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技師、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人、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人員,分別依錶帶、錶面、材質、配件等構造進行確認後,出具如有附表所示各該鑑定意見書,均鑑定確認附表所示物品皆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無訛,上開物品既屬仿冒商標商品,本得由主管機關為行政沒入之處分,且觀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係函覆上開仿冒品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沒入,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1日桃檢秀蘭112偵48184字第1139005179號函可佐,是上開仿冒品既係由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並非係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入庫,則檢察官自無從為發還上開仿冒品之處分,況觀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前開函覆內容,亦僅係告知聲請人該等仿冒品係由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並非對於聲請人之發還扣押物聲請為駁回處分,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提起準抗告,洵非有據,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廠牌 (商標) 規格/型號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書所在卷頁 1 手錶 TUDOR BucherZ 0000 000000 0000000 1支 【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15日鑑定證明】 鑑定評語:仿冒帝舵。
他字卷,第19頁 2 手錶 TUDOR Z000000 00000T 1支 同上 同上 3 手錶 ROLEX E66R6868 1支 【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15日鑑定證明】 鑑定評語:仿冒勞力士。
同上 4 手錶 ROLEX OL92Y909 1支 同上 同上 5 手錶 PANERAI Luminor GMT MS DHONI OP7288 BB0000000/V133/251 1支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11月17日鑑定證明書】 鑑定結果意見:確屬仿冒商品無誤。
他字卷,第23頁 6 手錶 AUDEMARS PIGUET K39862 1支 同上 同上 7 手錶 CASIO A8LCRL/GW-B5600 1支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鑑定結果意見:確認為仿冒商品。
他字卷,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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