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89,202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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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姬承緯(原名姬家華)





具 保 人 陳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14308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姬承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婉君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為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

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兼具保人到案執行,已合法送達,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以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四、受刑人雖有前開逃匿之事實,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入法務部○○○○○○○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本院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前,受刑人既已入監而無逃匿之情事,自不符逃匿之要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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