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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崧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4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崧銘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巷○○○號三樓。
理 由
一、被告呂崧銘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事證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前經本院二度通緝而有逃亡之事實,惟審酌本案審理進度,兼衡被告所犯罪質,應認得以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後續程序之進行,已無羈押之必要,故諭知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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