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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金保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編號3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編號3宣告刑記載有期徒刑3月,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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