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632,2024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育勝



具 保 人 林熒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熒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詹育勝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詹育勝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