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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坤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坤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坤柜因犯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受刑人於113年3月27日提出「陳述意見狀」,是本院已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表示意見,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嗣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5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不得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之外部界線,亦受「不得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後為重」之內部界線拘束,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參酌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此時裁量所定刑期,應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為下限,且不得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總和有期徒刑2年4月);
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除編號4外,均屬侵害財產權之罪,由此反映受刑人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職業賺取所需,其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已然深植,故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考量其復歸社會可能性,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必要性,兼衡刑事政策、犯罪預防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羅坤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07/14 111/04/15 111/02/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4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7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6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2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9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3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06日 112年01月30日 112年0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2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9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3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04日 112年03月08日 112年04月07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贓物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6/24 111/06/15 111/06/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4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21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8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9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5月31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90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7月05日 112年12月06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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