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8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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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佳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佳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佳培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應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王佳培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7日,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11年2月7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66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如附表編號6、7、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5、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該調查表雖僅記載執行案號而未記載執行機關,且就編號1、2部分執行案號有誤,即將「執緝字」誤載為「執字」,然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並無其他案由及刑度均相同之案件,故本院認被告應可明瞭該調查表記載定應執行刑之標的為何,而不致有所誤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如附表編號6、9所示之罪則皆屬傷害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但書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2月3日前某時至106年2月3日 105年12月2日前某時至105年12月2日 109年9月2日前某時至109年9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5537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81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376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069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438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1月21日 112年6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069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438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4月18日 112年7月5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887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日至 109年9月9日 100年間某日至 105年10月13日 109年7月24日至 109年7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2969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 偵緝字第167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244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32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4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7月10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32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4號 112年度簡字 第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6月2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250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340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857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7日 110年12月12日 110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緝字第93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緝字第62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緝字第12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 第303號 112年度訴字 第780號 112年度壢簡字 第10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 第303號 112年度訴字 第780號 112年度壢簡字 第10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11月1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39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153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5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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