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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4號、113年度執字第3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國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2年7月12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7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17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5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4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12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17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5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10月4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78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191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8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33號 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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