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944,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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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靜茹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靜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靜茹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靜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又本院係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行為動機均不相同,衡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再考量法院先前就附表編號3所示罪刑,曾經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末參以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並無意見乙節,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附表編號4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罰金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3月20日 ①109年5月23日 ②109年8月10日 ③109年11月16日 ④110年1月6日17時32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⑤110年5月12日17時5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540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87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9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 110年度訴字第117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5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 110年度訴字第117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2月7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6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7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3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桃園地檢112年執更字第1026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1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83號 112年度訴字第8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83號 112年度訴字第8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13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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