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訴緝,62,202406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6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75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6940、22371、33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宥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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