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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曼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36044、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16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曼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廖曼佑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事 實廖曼佑明知其並無「陳奕迅」、「田馥甄-2023一一巡迴演唱會台北最終場」、韓國團體IVE、「Coldplay樂團」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銷售演唱會門票,致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誤信廖曼佑會如期交付門票,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廖曼佑所指定如附表一「轉帳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入款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後遲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廖曼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曼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美淳、郭惠華、張峰然於警詢、陳力群、許家榮於警詢及偵查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郭惠華所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私訊截圖、被告持用之手機通聯調閱查詢單、陳力群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拓元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卷第125頁至第151頁、第293頁至第296頁,112年度他字第4882號卷第399頁至第40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73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第71頁、第75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93頁、第97頁至第135頁,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556號卷第27頁至第55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號卷第89頁】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附卷可資佐證。
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之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㈡ 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
」是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
查本件被告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上網瀏覽之臉書社團,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㈢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具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圖不勞而獲,而以上揭方式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任,破壞社會交易秩序,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對於法益所生危害、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本院考量被告本案所犯13罪,均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112年4月8日至同年5月27日),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
兼衡其本案所犯13罪之犯罪所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萬餘元,復考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非難評價,與被告有復歸社會之需要等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
從而,本院爰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 犯罪所得部分: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後,分別詐得如附表一「轉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均為其犯罪所得,此部分未據扣案,亦未賠償或發還被害人等,已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 犯罪工具部分: 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持用,且供其為前開犯行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是前揭物品,自應以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參、移送併辦部分:檢察官如附表一所示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36044、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69號】與檢察官如附表一所示起訴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之犯罪事實相同,有該等案件之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附卷足憑,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肆、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其並無「田馥甄-2023一一巡迴演唱會台北最終場」、韓國團體IVE、「Coldplay樂團」等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銷售演唱會門票,致使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誤信被告會如期交付門票,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被告所指定如附表二「轉帳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入款帳戶,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嗣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後遲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甚明。
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
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
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轉帳至附表二所示帳戶之犯罪事實,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附表二所示案號提起公訴,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附表二所示案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為有罪判決,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判決確定(下稱前案判決)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檢察官於112年10月4日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6日繫屬於本院,就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既與前案判決所示部分之被害人相同,且被訴犯罪事實之詐術、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及入帳帳戶均相同,足認本案被告被訴附表二所示部分,確與前案判決之如附表二「起訴及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部分為同一事實、同一案件,故堪認檢察官係就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又為起訴,且於本案「判決時」即113年7月10日,前案業已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二所示部分即屬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伍、退併辦部分: ㈠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案件移送併辦附表二部分之犯罪事實,因附表二所示被告遭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免訴之諭知,即與檢察官前揭移送併辦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該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判,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㈡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其並無韓國團體IVE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亦無履約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4月29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張貼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告訴人陳聖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1分前某時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被告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7,500元購買4張演唱會門票,嗣後向告訴人陳聖暉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告訴人陳聖暉陷於錯誤,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1分許轉帳5,000元至被告之友人WAGNER MELODY DYANNE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犯行,與被告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云云。
然前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之告訴人陳聖暉,與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已論罪科刑部分之被害人並不相同,與本案非同一事實,而係屬數罪併罰之關係,是此移送併辦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既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江玟萱、廖春源、董秀菁、邱宥鈞、林殷正、蔡明達移送併辦,檢察官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起訴/移送併辦案號 犯罪事實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證據欄 主文欄 1 吳婉溱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高雄地檢署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21日前某時於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張貼出售陳奕迅Fear Dearms世界巡迴演唱會—台北站門票之訊息,吳婉溱於112年4月21日前某時瀏覽該貼文後,遂以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5,880元購買1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吳婉溱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吳婉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7分許 3,0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婉溱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41頁至第242頁) ⑵吳婉溱提供之臉書頁面截圖、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43頁至第24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37535號函暨函附之吳婉溱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14頁至第17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蔡志珀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10日前某時於臉書「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陳奕迅Fear Dearms世界巡迴演唱會—台北站門票之訊息,蔡志珀於112年4月10日某時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蔡志珀佯稱以4,580元出售演場會門票1張云云,致蔡志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4,580元 陳玉春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蔡志珀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11頁至第112頁) ⑵蔡志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13頁至第115頁) ⑶陳玉春之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卷第338頁至第339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鄭宜嫻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5月24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Coldplay演場會門票之訊息,鄭宜嫻於112年5月24日晚間9時32分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鄭宜嫻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鄭宜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4日晚間9時40分許 3,800元 陳玉春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鄭宜嫻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29頁至第131頁) ⑵鄭宜嫻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卷第285頁至第287頁) ⑶陳玉春之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卷第338頁至第339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姜怡瑄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某一特定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姜怡瑄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4,0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鄭姜怡瑄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姜怡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7分許 2,0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姜怡瑄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 ⑵姜怡瑄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私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57頁至第59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芷由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5月1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Coldplay演場會門票之訊息,陳芷由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陳芷由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陳芷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7日晚間7時11分許 2,800元 陳力群之土地銀行號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陳芷由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 ⑵陳芷由提供之存簿交易明細、臉書私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93頁至第95頁) ⑶陳力群之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73卷第47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王韻涵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8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某一特定演場會門票之訊息,王韻涵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王韻涵佯稱得出售2張票共9,160元云云,致王韻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1時55分許) 9,160元 邱美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王韻涵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81頁至第182頁) ⑵王韻涵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IG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85頁至第188頁) ⑶邱美淳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42頁至第344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李秉昌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10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某一特定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李秉昌於112年4月10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李秉昌佯稱得出售兩張票共1萬1,760元云云,致李秉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9分許 1萬1,760元 邱美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秉昌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65頁至第166頁) ⑵李秉昌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中華郵政存簿影本(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167頁至第169頁) ⑶邱美淳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42頁至第344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廖盈霓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9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張貼出售陳奕迅演場會門票之訊息,廖盈霓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廖盈霓佯稱欲購買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廖盈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 4,000元 郭惠華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廖盈霓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77頁至第179頁) ⑵廖盈霓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訂單查詢網頁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81頁至第19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81982號函暨函附之郭惠華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51頁至第354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曾國景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10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陳奕迅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曾國景於112年4月10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曾國景佯稱得出售2張票共1萬3,760元云云,致曾國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日中午12時34分許 1萬3,760元 郭惠華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曾國景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211頁至第214頁) ⑵曾國景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訂單查詢網頁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215頁至第217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81982號函暨函附之郭惠華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51頁至第354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毓婷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8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陳奕迅演場會門票之訊息,王毓婷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王毓婷佯稱欲得出售兩張票共1萬3,760元云云,致王毓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許 1萬3,760元 邱美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王毓婷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01頁至第203頁) ⑵王毓婷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05頁至第206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儲字第1120967187號函暨函附之邱美淳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42頁至第344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林珞榆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044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4月22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韓國團體IVE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林珞榆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6分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2萬500元購買3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林珞榆佯稱欲購買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林珞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 5,000元 張峰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珞榆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19頁至第221頁) ⑵林珞榆提供之臉書首頁及私訊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23頁至第228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4日儲字第1120967187號函暨函附之張峰然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卷第361頁至第365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周于姍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張貼出售田馥甄演場會門票之訊息,周于姍於112年5月27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4,0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周于姍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周于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9分許 2,000元 許家榮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周于姍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45頁至第146頁) ⑵周于姍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演唱會資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 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4068號函暨函附之許家榮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戶客戶資料、存戶交易明細清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卷第19頁至第23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何佳芬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號起訴書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田馥甄演場會門票特A區之訊息,何佳芬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9,6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何佳芬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何佳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許 4,800元 許家榮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何佳芬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61頁至第162頁) ⑵何佳芬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中華郵政帳戶之查詢12個月之交易明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63頁至第165頁) 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20004068號函暨函附之許家榮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戶客戶資料、存戶交易明細清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8卷第19頁至第23頁)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帳帳戶 證據欄 起訴及確定判決案號 移送併辦案號 1 林瑾鈺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田馥甄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林瑾鈺於112年5月27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林瑾鈺佯稱以3,200元出售演場會門票2張云云,致林瑾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 3,2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林瑾鈺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3頁至第4頁) ⑵林瑾鈺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被告之身分證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5頁至第8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經臺南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4147、24798、26580、27822、27824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有罪,並於113年1月25日確定在案。
(即前開確定判決附表編號5部分)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 盧祈帆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田馥甄演場會門票之訊息,盧祈帆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盧祈帆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盧祈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許 2,0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盧祈帆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97頁至第299頁) ⑵盧祈帆提供之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臉書私訊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301頁至第307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經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7、24798、26580、27822、27824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有罪,並於113年1月25日確定在案(即前開確定判決附表編號4部分)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 李子揚 廖曼佑於112年4月24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Vicky Huang」張貼出售韓國團體IVE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李子揚之妹妹馬品臻於112年4月24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1萬4,0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馬品臻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馬品臻轉知李子揚,致李子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4日中午12時58分許 5,0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子揚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61頁至第262頁) ⑵李子揚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63頁至第264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經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7、24798、26580、27822、27824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有罪,並於113年1月25日確定在案(即前開確定判決附表編號2部分)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4 吳靜雯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田馥甄2023巡迴演唱會台北最終場演場會門票之訊息,吳靜雯於112年5月27日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吳靜雯佯稱得出售2張演唱會門票共4,000元云云,致吳靜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 4,0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吳靜雯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⑵吳靜雯提供之臉書頁面及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經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961、29755號提起公訴及112年度偵字第32917號追加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7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704、714號判決有罪,並於113年4月17日確定在案(即前開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4部分)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5 王佑齊 廖曼佑於112年5月2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田馥甄2023巡迴演唱會台北最終場演場會門票之訊息,王佑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9分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並合意以4,0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王佑齊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王佑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而以其友人莊昀澤之帳戶轉帳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8日凌晨2時21分許 2,0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王佑齊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73頁至第275頁) ⑵王佑齊提供之臉書私訊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一第273頁至第275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經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7、24798、26580、27822、27824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有罪,並於113年1月25日確定在案(即前開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部分)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6 廖東哲 廖曼佑於000年0月間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Coldplay演場會門票之訊息,廖東哲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合意以1萬2,600元購買2張演唱會門票,嗣廖曼佑向廖東哲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廖東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8分許 6,000元 陳力群之土地銀行號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廖東哲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⑵廖東哲提供之土地銀行存簿影本、臉書私訊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75頁至第78頁) ⑶陳力群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73卷第47頁) 經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596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有罪,並於113年4月10日確定在案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0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339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7 李祥瑋 廖曼佑於112年5月17日前某時於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暱稱「Kelly Liao」張貼出售Coldplay演場會門票之訊息,李祥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瀏覽該貼文後,遂以臉書私訊聯繫廖曼佑表示有購買意願,嗣廖曼佑向李祥瑋佯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李祥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7日晚間8時40分許 2,800元 陳力群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李祥瑋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19頁至第20頁) ⑵李祥瑋提供之臉書頁面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被告之身分證照片(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105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 ⑶李祥瑋提供之陳述書(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38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儲字第1129850283號函暨函附之陳力群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659卷第9頁至第13頁) 經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961、29755號提起公訴及112年度偵字第32917號追加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7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704、714號判決有罪,並於113年4月17日確定在案(即前開確定判決附表編號13部分)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4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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