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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佳政
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陳德恩律師
被告潘柏諺
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
被告李文裕
選任辯護人黃健淋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137號、113年度偵字第3128號、第7695號、第12303號、第12305號、第1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佳政、潘柏諺、李文裕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佳政、潘柏諺、李文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李文昱固坦承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潘佳政、潘柏諺則坦承起訴書所有犯罪事實,又上開事實有證人即同案共犯之證述可憑,且有相關扣案毒品及製毒工具在卷可憑,足認上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上開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罪法定刑甚重,則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綜觀上開被告所述,彼此供述內容有明顯歧異之處,被告非無可能尋求共犯串證之虞,足認上開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7月4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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