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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煜清
指定辯護人 李孟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煜清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煜清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延長羈押,茲因被告有另案觀察、勒戒,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撥自113年6月12日起執行,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故被告既因他案入監執行,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羈押原因暫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被告於113年6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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