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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栢凱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2636、61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栢凱與被告廖奕威(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10號審理中)均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且係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竟共同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一)被告廖栢凱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前後,在被告廖奕威打工之桃園市○鎮區○○路00號「天天喝燒烤」燒烤攤,委託被告廖奕威領取疑似毒品包裹(被告廖奕威事先不知領取為毒品);
被告廖奕威允諾後,提供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為收件地址。
同年月28日毒品包裹由被告廖奕威之祖母陳碧霞代收後(郵件號碼:EZ000000000TH號),被告廖奕威於同日晚間8、9點與被告廖栢凱相約在平鎮區「平南國中」對面巷內交付包裹,被告廖栢凱則交付新臺幣3,000元酬金,並告知包裹內容物為毒品;
被告廖奕威並答應繼續為被告廖栢凱從事領取毒品包裹之工作。
(二)後於112年4月6日,被告廖奕威在中壢青果市場巧遇被告廖栢凱,被告廖栢凱告以近日毒品包裹即將到達。
被告廖栢凱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泰國以「劉文強」(Liu Wenquiang)、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收貨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等收件人資訊,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夾藏在食品外包裝之快遞郵包內(郵件號碼:EZ000000000TH號),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政處理中心(航郵中心) ,於112年4月9日運抵我國境內。
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緝人員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予以扣押,復由調查官佯裝貨運員於112年4月11日11時38分許,配合郵局人員派送至包裹上載聯絡地址,被告廖奕威親自簽收後為調查官拘提到案。
後被告廖奕威供出受被告廖栢凱指示領取毒品包裹,經蒐證確認後拘提到案。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
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廖栢凱所涉犯追加起訴書所載罪嫌,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10號案件(下稱前案),係數人共犯一罪之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然前案業於112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此有前案判決在卷可稽。
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於113年1月10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4日桃檢秀闕112偵42636、61134字第1139001763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揆諸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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