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495,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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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9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聖元



選任辯護人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告葛宇騏




選任辯護人李律民律師
被告龔浩偉






選任辯護人葛睿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金訴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聖元、葛宇騏、龔浩偉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彭聖元、葛宇騏、龔浩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高度之逃亡之虞,且除自身所述有前後不一之情事外,彼此間亦有出入,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經權衡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4月1日開始羈押在案。
 ㈡被告3人於本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坦承有攔截告訴人陳聖智,並拿取其擔任車手而向被害人李智洋收取之詐欺贓款180萬元,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加重強盜犯行,惟此部分業據證人陳聖智證述在卷,且有監視錄影畫面等事證在卷可佐,足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3人答辯內容雖屬相同,然就細節部分陳述仍有落差,此部分業經檢察官聲請傳喚被告3人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而有交互詰問程序待進行;考量被告3人之陳述前後不同,且有供述避重就輕之情,仍難排除被告3人互相勾串以卸責之可能。加以被告3人所涉加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是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再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所生之危害、目前審理進度,以及被告3人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保全後續訴訟程序進行之公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現階段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爰裁定自113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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