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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朝朋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328、4582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3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朝朋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刑。
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廖朝朋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6(告訴人温秀英)部分免訴。
事 實廖朝朋於民國112年3月初某時許,加入賴韋滔(檢察官表示另行偵辦)、王宥勝(未據偵辦)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款車手,而與賴韋滔、王宥勝及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金額至附表
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帳戶,再由廖朝朋依賴韋滔指示,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時、地自各該帳戶提領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款項後,將款項交付王宥勝或放置在指定地點,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偵44328卷第17至22頁、第423至425頁、偵45823卷一第27至35頁、本院審金訴卷第343頁、本院金訴卷第151頁、第155頁、第209至210頁),核與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人證述(詳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相關卷證出處」欄所示)相符,並有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4328卷第349至381頁、偵45823卷一第201頁、第205至207頁、卷二第367至431頁、第441至449頁、卷三第3至147頁)及附表「相關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按:本次修正新增同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罪名),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減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又被告上開犯行,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與賴韋滔、王宥勝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上開洗錢犯行,是原應就被告所犯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如前所述,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一併衡酌此等減輕其刑之事由,評價始為充足。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並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且致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所為非是,然念及被告參與之情節與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有別,又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監執行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所示之刑,並考量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15、17至44罪質相同、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提領本案上開帳戶款項而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不生應予沒收、追徵本件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上開犯行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然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查被告於112年3月起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724號提起公訴,並先於112年5月9日繫屬(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12日判決確定,惟檢察官就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部分復向本院重行起訴,於112年12月28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8日桃檢秀恭112偵44328字第1129162067號函(右上角收文戳章)各1份在卷可查。
而觀諸前案與本案犯罪事實,時間、共犯、犯罪方式均相仿,足見被告於兩案參與之犯罪組織同一,是被告參與上開犯罪組織及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既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本案自不得再論以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本應判決免訴,惟被告此部分罪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所重合,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告訴人温秀英,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被告復依「賴韋滔」之指示前往提領,再將贓款轉交與上游收取,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無從追查。
嗣告訴人温秀英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云云。
貳、本案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温秀英後,致其陷於錯誤而另行匯款部分,經本案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54558、57934號追加起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6號判決(下稱前案)確定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判決之時,該案業已確定,經比對被告於本案及前案之犯罪事實,遭詐騙被害人均為告訴人温秀英,且其受騙之方式相同,可知告訴人温秀英係遭相同詐欺集團接續詐欺而分別匯款至不同帳戶,僅其等前後匯入之帳戶不同,而被告均擔任提款車手,是認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犯行間,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屬同一案件。
然此罪行之一部(即前案部分)既曾判決確定,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即本案部分,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亦應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檢察官既就相同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顯係就曾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卷證出處 主文 1 廖建榮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晚間8時26分許,致電廖建榮佯稱其於「愛上新鮮」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及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廖建榮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分許 49,98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 5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①告訴人廖建榮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191至193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20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209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7分許 40,103元 40,000元 2 童耀新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許,致電童耀新佯稱其於「誠品網路書店」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童耀新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47分許 36,09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0分許 66,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①告訴人童耀新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147至149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152至153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150至151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2日晚間6時50分許 33,10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5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0元 3 陳怡如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許,致電陳怡如佯稱其於「森活大平台」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怡如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許 49,98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13分許 100,000元(含附表一編號6洪奕晟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①告訴人陳怡如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135至136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144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145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9分許 13,986元 4 王靖湄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致電王靖湄佯稱其於「OB嚴選」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王靖湄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5分許 49,990元 國泰世華商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 9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①告訴人王靖湄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41至42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50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57至58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5頁、34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8分許 49,992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26分許 29,980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39分許 99,000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41分許 30,000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0分許 66,000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7分許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39分許 13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蘆竹南興店 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5分許 20,000元 5 邱宥欣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晚間6時30分許,致電邱宥欣佯稱其於「森活大平台」購物時,因操作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邱宥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 2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35,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①告訴人邱宥欣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72至73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75頁) ③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6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洪奕晟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晚間7時36分許,致電洪奕晟佯稱其於「優仕曼網路商店」之會員帳號遭盜用,需連結銀行處理遭盜用問題等語,致洪奕晟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4分許 11,081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13分許 100,000元(含附表一編號3陳怡如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①告訴人洪奕晟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80至82頁) ②通話、LINE對話紀錄等擷圖(見偵44328卷第87至8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90、94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23分許 7,081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39分許 99,000元(含附表一編號12蔡育樺之款項) 7 高珮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11分許,致電高珮綺佯稱其於「愛上新鮮」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高珮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14分許 24,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遠東)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25分許 54,000元(含附表一編號9葉姿伶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錦興郵局 ①告訴人高珮綺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99至100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115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113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44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許佩茹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4分許,致電許佩茹佯稱其於「愛上新鮮」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許佩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8分許 2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遠東)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24分許 60,000元(含附表一編號10廖秭榕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錦興郵局 ①告訴人許佩茹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118至11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44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葉姿伶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許,致電葉姿伶佯稱其於「愛上新鮮」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葉姿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21分許 30,00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遠東)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25分許 54,000元(含附表一編號7高珮綺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錦興郵局 ①被害人葉姿伶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166至168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174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171、173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4、344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5分許 4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9分許 49,989元 10 廖秭榕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晚間9時54分許,致電廖秭榕佯稱其於「誠品書局」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廖秭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8時8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遠東)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24分許 60,000元(含附表一編號8許佩茹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錦興郵局 ①告訴人廖秭榕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217至223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241頁) ③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44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劉志龍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晚間10時30分許,致電劉志龍佯稱其於「優仕曼網路商店」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劉志龍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8時51分許 15,123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8時54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B1之家樂福南竹店 ①被害人劉志龍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248至249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259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256至257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42至343頁、34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24分許 14,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遠東) 112年4月13日晚間9時26分許 14,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錦興郵局 12 蔡育樺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致電蔡育樺佯稱其於「誠品書店」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蔡育樺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40分許 37,988元 兆豐商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04月13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①告訴人蔡育樺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268至269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275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276至276-1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38、34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04月13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0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15分許 2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04月13日晚間6時39分許 99,000元(含附表一編號6洪奕晟之款項) 桃園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南崁分行) 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36分許 2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04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光明郵局 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48分許 49,985元 112年04月13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00元 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9,988元 13 蔡佩青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許,致電蔡佩青佯稱其於「森活大平台」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蔡佩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0分許 2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24分許 59,000元(含附表一編號14戴延年之款項) 桃園市○○區○○街000○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光明郵局 ①被害人蔡佩青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293至294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303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4328卷第300至301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4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戴延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1分許,致電戴延年佯稱其於「誠品書局」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戴延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3日晚間6時52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克帆) 112年4月13日晚間7時24分 59,000元(含附表一編號13蔡佩青之款項) 桃園市○○區○○街000○000號之中華郵政蘆竹光明郵局 ①告訴人戴延年之證述(見偵44328卷第308至310頁) ②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4328卷第311頁) ③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4328卷第340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卷證出處 主文 1 黃釋德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致電黃釋德佯稱其於「OnePiece通訊店」購物時,因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黃釋德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42分許 2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欽翔)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3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黃釋德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217至22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53分許 29,985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5分許 30,000元 2 許哲嘉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某時許,先佯稱蝦皮賣場無法下單,並傳送蝦皮客服連結,復於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37分許,致電許哲嘉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程序等語,致許哲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55分許 49,986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欽翔)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6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許哲嘉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233至23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7分許 30,000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8分許 19,000元 3 連燁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5分許,致電連燁佯稱其於Instgram購物時,因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連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48分許 9,99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欽翔)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54分許 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連燁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243至247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吳冠達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15分許,致電吳冠達佯稱其於「威秀影城」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吳冠達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33分許 49,97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鴻吳口味便當店)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51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吳冠達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255至25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35分許 24,123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52分許 30,000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53分許 30,000元 5 黃于倢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46分許,致電黃于倢佯稱其於「威秀影城」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黃于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42分許 4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鴻吳口味便當店) ①告訴人黃于倢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267至27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54分許 30,000元 112年3月月29日晚間9時55分許 30,000元 6 陳若葳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24分許,致電陳若葳佯稱「人安基金會」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若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9時49分許 26,07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鴻吳口味便當店) ①告訴人陳若葳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281至283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張麗萍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3分許,致電張麗萍佯稱其於「威秀影城」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張麗萍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35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榮宗)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4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告訴人張麗萍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293至307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3分許 29,985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5分許 60,000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17分許 28,985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43分許 29,123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7分許 18,000元 8 莫采蓉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25分許,致電莫采蓉佯稱其於「威秀影城」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莫采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19分許 12,01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榮宗)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23分許 12,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被害人莫采蓉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317至31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徐碩成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23分許,致電徐碩成佯稱其於「鞋全家福」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徐碩成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10分許 9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凡盈)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20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被害人徐碩成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329至33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13分許 49,989元 112年3月29日晚間8時22分許 30,000元 10 張仲文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致電張仲文佯稱其於「愛上鮮」購物時,因金額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張仲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37分許 17,12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建穎)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16分許 141,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台新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張仲文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341至343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高麗珍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致電高麗珍佯稱其於「鞋全家福」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高麗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13分許 2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建穎) ①告訴人高麗珍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351至35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陳美蘭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40分許,致電陳美蘭佯稱其於「全家福鞋店」購物時,因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美蘭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7分許 23,45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建穎) ①被害人陳美蘭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三第179至180頁) ②匯款交易紀錄(見偵45823卷三第193至197頁) ③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15分許 6,569元 13 陳紹彥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晚間6時12分許,致電陳紹彥佯稱其於「全家鞋」購物時,因操作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紹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9日晚間7時4分許 21,06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建穎) ①告訴人陳紹彥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375至381頁) ②通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審金訴卷第353至361頁) ③匯款交易紀錄(見審金訴卷第363頁) ④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柯侑君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9分許,致電柯侑君佯稱其於「yotta」購物時,因網站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柯侑君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分許 49,97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阮式翠鮮NGUYEN THI THUYTUOI)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13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被害人柯侑君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387至39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49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4分許 42,123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13分許 6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8分許 31,031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14分許 30,000元 15 顏正育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5分許,致電顏正育佯稱其於「鞋全家福」購物時,因款項未結清,需操作提款機處理等語,致顏正育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4分許 2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尚豫)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58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告訴人顏正育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401至403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49至5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39分許 29,985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56分許 26,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協和)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38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郵局 16 温秀英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致電温秀英佯稱其於「誠品」網站購物時,因系統操作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温秀英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5時57分許 99,986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協和)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1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①告訴人温秀英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417至42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49至51頁、67頁)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分許 3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分許 3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3分許 1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尚豫)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59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31分許 39,987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0分許 29,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55分許 36,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協和)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39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郵局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1分許 31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40分許 6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17分許 22,901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27分許 64,012元 17 盧宥義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晚間7時57分許,致電盧宥義佯稱其於「威秀影城」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盧宥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8時25分許 49,97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瓊心) 112年4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 15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台新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盧宥義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439至44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邱奕賢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晚間7時56分許,致電邱奕賢佯稱「人安基金會」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邱奕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8時25分許 9,96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瓊心) ①告訴人邱奕賢之證述(見偵45823卷一第451至45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謝牧芸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許,致電謝牧芸佯稱其於「威秀影城」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謝牧芸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9分許 19,23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阮志華)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23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告訴人謝牧芸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9至1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9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13分許 12,758元 20 劉耘榛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24分許,致電劉耘榛佯稱「華山基金會」因系統更新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劉耘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58分許 18,01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阮志華) 112年4月10日晚間8時3分許 1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上海銀行延平分行 ①告訴人劉耘榛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31至3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59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張志平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3分許,致電張志平佯稱其於「FB生活市集」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張志平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38分許 17,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112年4月10日晚間8時5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告訴人張志平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43至5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41分許 2,985元 22 蔡佳軒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晚間6時許,致電蔡佳軒佯稱其於「BHK,S」購物時,因內部疏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蔡佳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39分許 16,99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①告訴人蔡佳軒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65至67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劉幸玟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許,致電劉幸玟佯稱其於網路某平台購物時,因內部疏失,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劉幸玟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58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①告訴人劉幸玟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77至8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0日晚間8時6分許 57,000元 112年4月10日晚間7時59分許 24,123元 24 蔡秀英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0日晚間6時許,致電蔡秀英佯稱其於「森活大平台」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蔡秀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0日晚間9時5分許 27,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112年4月10日晚間9時12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上海銀行延平分行 ①被害人蔡秀英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91至93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0日晚間9時13分許 8,000元 25 許晏慈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3分許,致電許晏慈佯稱其於「誠品線上」網站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許晏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4分許 2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尚豫)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5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臺灣銀行中壢分行 ①被害人許晏慈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03至10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游依柔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9分許,致電游依柔佯稱其於「DHC」網站購物時,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游依柔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1分許 49,98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尚豫) ①告訴人游依柔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15至12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6分許 60,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4分許 49,99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7分許 9,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6分許 16,000元 27 許瓊文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晚間9時28分許,致電許瓊文佯稱其於「BHK」網站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許瓊文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11時3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強羅素TOLENTINOJOHN RUSSELGAMBOA) 112年4月2日晚間11時11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被害人許瓊文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33至13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2日晚間11時4分許 28,988元 112年4月2日晚間11時11分許 19,000元 112年4月3日凌晨0時2分許 49,986元 112年4月3日凌晨0時13分許 60,000元 112年4月3日凌晨0時3分許 49,989元 112年4月3日凌晨0時13分許 60,000元 112年4月3日凌晨0時7分許 49,986元 112年4月3日凌晨0時14分許 30,000元 28 劉喻欣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致電劉喻欣佯稱「華山基金會」因系統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劉喻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5分許 9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旺鑫工程行)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1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劉喻欣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45至14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2分許 3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許 10,000元 29 林楚謀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4分許,致電林楚謀佯稱其於「威秀影城」購物時,因內部操作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林楚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7分許 46,03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旺鑫工程行) 112年4月10日晚間6時7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林楚謀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57至15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9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0日晚間6時8分許 16,000元 30 陳書軒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致電陳書軒佯稱其於「友讀線上課程平台」購物時,因操作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書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9時12分許 4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NGUYENTHI THUYTUO) 112年4月2日晚間9時17分許 1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中壢分行 ①被害人陳書軒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67至16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69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羅喻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致電羅喻珊佯稱其於FB某網路賣場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及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羅喻珊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辰)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1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壢自助郵局 ①被害人羅喻珊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79至18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 49,988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 6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27,123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 30,000元 32 陳家云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致電陳家云佯稱其於「森活大平台」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陳家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23,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辰) ①被害人陳家云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193至19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凃月素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1分許,致電凃月素佯稱其於「森活大平台」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凃月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 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①告訴人凃月素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05至21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劉冠汝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6分許,致電劉冠汝佯稱其於「誠品網路書店」購物時,因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劉冠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1分許 20,34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①告訴人劉冠汝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21至223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方元雋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7分許,致電方元雋佯稱其於「誠品書店」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方元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5分許 36,98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壢昌分行 ①告訴人方元雋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1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 7,000元 36 錢琬宜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9日晚間8時55分許,致電錢琬宜佯稱其於某網路平台購物時,因人為疏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錢琬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 29,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渣打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錢琬宜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45至247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7分許 9,000元 37 謝靜瑩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9日晚間8時47分許,致電謝靜瑩佯稱其於「誠品」購物時,因操作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謝靜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 199,006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凱柔) 112年4月10日晚間6時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之國泰世華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謝靜瑩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57至26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3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10日晚間6時2分許 99,000元 38 傅思婷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致電傅思婷佯稱其於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傅思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8分許 99,986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古峰旭)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渣打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傅思婷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69至271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許 85,988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6分許 6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許 6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許 6,000元 39 陳素瓊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5日晚間6時許,致電陳素瓊佯稱其於網路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陳素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許 13,985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古峰旭)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 14,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渣打銀行中壢分行 ①被害人陳素瓊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77至28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5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高蘭坪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致電高蘭坪佯稱其於「愛上新鮮」購物時,因操作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高蘭坪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許 29,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尚豫)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1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高蘭坪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293至29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4分許 29,989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2分許 30,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7分許 4,987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3分許 3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85元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4分許 4,000元 41 陳以林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日某時許,先佯稱露天拍賣無法下單,並傳送露天拍賣客服連結,復於同日某時許,致電陳以林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程序等語,致陳以林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4分許 30,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喻品)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6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壢新分行 ①告訴人陳以林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307至31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4分許 8,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7分許 20,000元 42 吳宜謙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5時4分許,先佯稱露天拍賣無法下單,並傳送露天拍賣客服連結,復於同日5時36分許,致電吳宜謙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程序等語,致吳宜謙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2日晚間6時28分許 45,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喻品)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8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庫商銀壢新分行 ①告訴人吳宜謙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325至329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7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9分許 2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10分許 2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11分許 20,000元 112年4月2日晚間7時12分許 10,000元 43 謝明璋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致電謝明璋佯稱「華山基金會」因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謝明璋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2分許 43,02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旺鑫工程行阮志華)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 5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謝明璋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355至357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9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張旻淇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致電張旻淇佯稱「華山基金會」因系統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張旻淇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 33,032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旺鑫工程行阮志華)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①告訴人張旻淇之證述(見偵45823卷二第339至345頁) ②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見偵45823卷一第79頁) 廖朝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許 27,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73,071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 50,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 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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