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金訴,815,2024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僑



具 保 人 王苡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792、57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苡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子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王苡筑於民國112年10月7日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2刑保I字第320號)在卷可查。

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0分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3年4月24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佐。

另本院已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亦未在監、在押,而仍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亦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113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及具保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佐。

是依卷內事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