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薛雅分
聲 請 人 黃顯鈞
相 對 人 陳新諭
相 對 人 陳逸嵐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53號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
69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
10時49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時,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何信儀
書記官 鄭涵憶
通 譯 陳奐廷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薛雅分
聲 請 人 黃顯鈞
相 對 人 陳新諭
相 對 人 陳逸嵐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陳新諭願給付聲請人薛雅分新臺幣陸仟捌佰元,給付方式如下:
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前,匯款新臺幣陸仟捌佰元至聲請人薛雅分之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薛雅分)
㈡相對人陳逸嵐願給付聲請人黃顯鈞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前,匯款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至聲請人黃顯鈞之銀行帳戶。
(永豐銀行,銀行帳號:1570&ZZZZ; &ZZZZ; 0000000000,戶名:黃顯鈞)㈢聲請人均同意於收受款項後,拋棄其餘刑事、民事請求權。
㈣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薛雅分
聲 請 人 黃顯鈞
相 對 人 陳新諭
相 對 人 陳逸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鄭涵憶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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