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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陳堂福
相對人 王承昊
所)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83 號就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2837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1
171號) ,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調解中
心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林希潔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堂福
相對人 王承昊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堂福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元,應於民國113 年8 月10日前至聲請人指定之處所
即桃園市○○區○○路000號交付上開金額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聲請人同意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陳堂福( 陳堂福 )
相對人 王承昊( 王承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林希潔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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