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周品辰
相對人 潘宥宇
洪正汶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92號就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353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曾雨明書記官 翁珮華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周品辰相對人 潘宥宇 洪正汶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元,給付方式:民國113 年8 月11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內(中華郵政帳戶,帳號(700 )0000000-0000000 、戶名為周品辰)。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聲請人並願意於收妥全 部款項後撤回本件之刑事告訴。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程序費用之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周品辰 相對人 潘宥宇 相對人 洪正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翁珮華 法 官 曾雨明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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